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1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桂俊山与张松峰、王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俊山,张松峰,王红丽,西平县鑫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1244号原告桂俊山,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委托代理人张士林,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松峰,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王红丽,女,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西平县鑫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文化路与龙泉大道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张松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桂俊山与被告张松峰、王红丽、西平县鑫乐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查封、冻结被告价值10万元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张松峰、王红丽价值10万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郑保洲审 判 员  李永强人民陪审员  袁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丽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