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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3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陈苏新与张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苏新,张亚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1061号原告陈苏新,男,汉族,1991年7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郾城区。被告张亚伟,男,汉族,1973年8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陈苏新诉被告张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陈苏新不能提供被告张亚伟的确实有效地址,造成案件无法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苏新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9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开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