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3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陈苏新与张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苏新,张亚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1061号原告陈苏新,男,汉族,1991年7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郾城区。被告张亚伟,男,汉族,1973年8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陈苏新诉被告张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陈苏新不能提供被告张亚伟的确实有效地址,造成案件无法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苏新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9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开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