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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004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巴福生与寇祖贺、寇祖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福生,寇祖贺,寇祖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04民初301号原告:巴福生,男,1951年8月1日出生,住辽阳市宏伟区。被告:寇祖贺,男,38岁,住辽阳市宏伟区。被告:寇祖祥,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住辽阳市宏伟区。原告巴福生诉被告寇祖贺、寇祖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巴福生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巴福生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福生撤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巴福生负担。审判员  姜延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