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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1执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石凯平与谢有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凯平,谢有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460号申请执行人:石凯平,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魏家桥镇光明村5组13号。被执行人:谢有香,女,194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托运城27栋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凯平与被执行人谢有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21执4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建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 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