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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2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大连国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赵喜梅物业服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国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赵喜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2061号原告:大连国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吉龙。被告:赵喜梅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连国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红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范智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