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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3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殷德房与刘晓博、汤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德房,刘晓博,汤峰,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15号之一原告殷德房,男,汉族,1982年4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刘晓博,男,汉族,1992年10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汤峰,男,汉族,1981年3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永和国际广场17层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0909426905。负责人樊皓,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德房与被告刘晓博、汤峰、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殷德房于2017年4月13日因主体错误,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因主体错误向本院提出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德房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24元,由原告殷德房负担。审 判 长  杨玉伟审 判 员  张 侠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潘泳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