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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初1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天硕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天硕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1563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兆太,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天硕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朋磊。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天硕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赵健良审判员  龚 磊审判员  赵自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