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223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西藏自治区定日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康次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藏自治区定日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康次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定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0223执7号申请执行人:西藏自治区定日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康次仁,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藏族,现住西藏自治区定日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藏0223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康次仁正在服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载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康次仁银行卡存款1292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达瓦欧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旦增欧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