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21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兴梧支行、聂钟坚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兴梧支行,聂钟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21执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兴梧支行,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二路132号第2幢一层。主要负责人:钟歆,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聂钟坚,男,198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兴梧支行与聂钟坚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聂钟坚有车牌号为桂D×××××捷豹XF2995CC小轿车1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聂钟坚名下的车牌号码为桂D×××××捷豹XF2995CC小轿车1辆。查封(扣押)期限为2年。需要续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卢远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莫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