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2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成都诸葛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与蒋晓发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诸葛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蒋晓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32民初756号原告:成都诸葛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新津。法定代表人:叶晓亮,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蒋晓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华,律师。原告成都诸葛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蒋晓发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2017年4月13日,原告成都诸葛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都诸葛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成都诸葛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丽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