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5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文德与被执行人刘宝仁、山西顺隆永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文德,刘宝仁,山西顺隆永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592-2号申请执行人吴文德,男,195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刘宝仁,男,汉族,1950年12月30日出生,住大同市南郊区。被执行人山西顺隆永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繁峙县城镇东门外国道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文德与被执行人刘宝仁、山西顺隆永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钱给付一案中,被执行人有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宝仁、山西顺隆永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601175元整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雁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