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1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马安江与沈进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安江,沈进余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1691号原告:马安江,男,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告:沈进余,男,汉族,住本市海州区。原告马安江与被告沈进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马安江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安江撤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马安江负担。审判员 刘 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窦敏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