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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3执10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开福与郝占江、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开福,郝占江,张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3执10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开福。被执行人郝占江。被执行人张娟。本院在执行张开福与郝占江、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娟名下有车牌号码为豫AH2W**号辉腾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娟名下车牌号码为豫AH2W**号辉腾牌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石永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常胜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