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1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金宝与李东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宝,李东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1371号原告:刘金宝,男,196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子方,阜南县朱寨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华,阜南县朱寨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东,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原告刘金宝与被告李东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宝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刘金宝负担。审判员 李占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夏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