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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民初1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金宝与李东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宝,李东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1371号原告:刘金宝,男,196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子方,阜南县朱寨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华,阜南县朱寨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东,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原告刘金宝与被告李东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宝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刘金宝负担。审判员  李占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夏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