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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执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林淑华与江门市新会区中盈发展有限公司、江门市盈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淑华,江门市新会区中盈发展有限公司,江门市盈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保310号申请人:林淑华,女,196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庆,广东永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中盈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今古洲新泰路金碧湾花园D1地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617721203A。法定代表人:何景堂。被申请人:江门市盈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葵盛路2号之8(办公楼)C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5573279245。法定代表人:何景堂。申请人林淑华与被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中盈发展有限公司、江门市盈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林淑华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11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保险公司保函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2017)粤0705民初1682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林淑华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林淑华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11000000元价值范围内,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中盈发展有限公司、江门市盈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林淑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谭学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思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