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法执字第2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支行与缪宝林、朱丽兰金融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支行,缪宝林,朱丽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字第21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支行。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广福路中段广福商业中心A8独栋商务楼。法定代表人:李云伟。被执行人缪宝林,男,1961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县,公民身份号码:53XXX********。被执行人:朱丽兰,女,1969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公民身份号码:53XX********。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缪宝林、朱丽兰金融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5)西法民初字第1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缪宝林、朱丽兰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房管局、车管所、银行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缪宝林、朱丽兰名下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庭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尹夏宇执行员  郭俊飞执行员  罗 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峰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