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5民初2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东莞市益盟精密模具五金厂与被告德国罗德斯(香港)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益盟精密模具五金厂,德国罗德斯(香港)有限公司,罗妮尔(苏州)模具有限公司,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上海久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5民初2057号原告:东莞市益盟精密模具五金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南社村南社工业区。投资人:覃海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腾,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国罗德斯(香港)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上环禧利街27号富辉商业中心304室。负责人:颜中伟。被告:罗妮尔(苏州)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塔园路369-19号。法定代表人:傅正。被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88号南京新地中心4202号、4203号、4204号、4205号。法定代表人:陈力雄。被告:上海久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750号2幢2217室。法定代表人:孙毅。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益盟精密模具五金厂诉被告德国罗德斯(香港)有限公司、罗妮尔(苏州)模具有限公司、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上海久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益盟精密模具五金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益盟精密模具五金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88元,减半收取209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