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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执恢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方志永、韩永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志永,韩永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恢433号申请执行人方志永,男,196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韩永立,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志永与被执行人韩永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方志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销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宝民初字第36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振江审判员  杜志如审判员  管庆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利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