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2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雅琳与王永武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雅琳,王永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2执226号申请执行人王雅琳,女,傣族,1979年生,住开远市。被执行人王永武,男,汉族,1972年生,住开远市。王雅琳与王永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王雅琳依据同一份生效的(2017)云2502民初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6日、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7)云2502执178号、(2017)云2502执226号,申请执行标的额分别为20000元、28000元。因(2017)云2502执178号及(2017)云2502执226号案件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依据系同一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履行的当期义务未履行完毕申请人又申请执行新一期义务,故将(2017)云2502执178号案件执行内容并入(2017)云2502执226号案件中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王永武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雅琳两案欠款共计48500元。二、该欠款被执行人王永武于2017年4月13日支付1000元,4月15日支付4000元,4月19日支付5000元,4月30前支付10000元,2017年6月20日前支付28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502执22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亮审判员 段 琳审判员 马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欧晏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