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民终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昆明赫威东力燃料储运有限公司、云南九瑞投资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明赫威东力燃料储运有限公司,云南九瑞投资有限公司,吴瑞应,吴冰,陈忠寿,杜瑞涛,王俊红,昆明赫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杜瑞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民终201号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昆明赫威东力燃料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东郊凉亭。法定代表人:杜瑞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明、李林(实习律师),云南律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云南九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经开路3号科技创新园A30-16室。法定代表人:陈桂凤,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吴瑞应,男,汉族,1966年9月12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被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吴冰,男,汉族,1989年10月18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被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陈桂凤,男,汉族,1960年8月29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被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陈忠寿,男,汉族,1965年4月11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原审第三人:昆明赫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古楼路98号。法定代表人:王俊红。原审第三人:王俊红,女,汉族,1953年9月3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原审第三人:杜瑞波,女,汉族,1976年5月21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原审第三人:杜瑞涛,女,汉族,1978年3月11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镇大羊甫村***号附*号。身份证号码:5301111978********。以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晓琳,云南律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昆明赫威东力燃料储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九瑞投资有限公司、吴瑞应、吴冰、陈桂凤、陈忠寿及原审第三人昆明赫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王俊红、杜瑞波、杜瑞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民初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昆明赫威东力燃料储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昆明赫威东力燃料储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明赫威东力燃料储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4800元,减半收取42400元,由上诉人昆明赫威东力燃料储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超审判员 郭婷婷审判员 汤莉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尹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