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8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于显平与哈尔滨市龙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显平,哈尔滨市龙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8民初182号原告:于显平。被告:哈尔滨市龙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雪梅,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于显平与被告哈尔滨市龙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显平以被告已给付所欠劳务费双方争议已解决为由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显平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显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930元,减半收取965元,由于显平负担。审判员 孙树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