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5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成都丰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雷镜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丰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雷镜渝,徐智勇,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55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丰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花牌坊70号1幢6楼2号。法定代表人:雷镜渝。上诉人(原审被告):雷镜渝,女,1962年12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智勇,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行,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南四段30号。负责人:王涤,行长。上诉人成都丰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丰际公司)、雷镜渝、徐智勇因与被上诉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8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丰际公司、雷镜渝、徐智勇于2017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丰际公司、雷镜渝、徐智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丰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雷镜渝、徐智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冠男审判员 傅 敏审判员 莫 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廖颖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