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5行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茂臣与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镇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茂臣,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05行初10号原告王茂臣,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桑梓店镇桑梓店村农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朱玉华,山东虹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杨鹏,镇长。委托代理人孙建峤,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镇人民政府建委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郭科验,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茂臣诉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镇人民政府行政答复撤销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茂臣以被告改变了行政行为为由,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茂臣申请撤诉,是原告依法对其诉权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无规避法律行为,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茂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茂臣承担。审 判 长 杨 斌审 判 员 段 磊代理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树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