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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执恢1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高峰与禹城市东凯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孙洪凯、孙金增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峰,禹城市东凯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孙洪凯,孙金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2执恢1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峰,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禹城市东凯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洪凯,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孙洪凯,男,1986年8月30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孙金增,男,1967年2月28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禹城市人民法院(2014)禹法执字第548-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1月20日查封被执行人孙洪凯名下的房产证为鲁禹字第003XX**号、第003XX**号商铺,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孙洪凯名下的房产证为鲁禹字第003XX**号、第003XX**号商铺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祥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海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