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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3执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刘七尔与饶四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七尔,饶四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03执1062号申请执行人:刘七尔(曾用名刘友)。被执行人:饶四清(曾用名得良)。申请执行人刘七尔申请执行饶四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鄂0203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203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玉萍人民陪审员  刘 进人民陪审员  周 芸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