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初1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任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1872号原告:任某,女,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董某,男,198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任某负担。审判员 李建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晓婵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