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2民初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佩权、孙桂云与万国君、王俊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佩权,孙桂云,万国君,王俊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2民初1254号原告刘佩权,公民身份号码×××,男,195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准格尔旗。原告孙桂云,公民身份号码×××,女,195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准格尔旗。被告万国君,公民身份号码×××,男,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准格尔旗。被告王俊燕,公民身份号码×××,女,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准格尔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佩权、孙桂云与被告万国君、王俊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佩权、孙桂云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万国君、王俊燕的征地拆迁补偿费76.4万元。原告刘佩权、孙桂云以案外人高小梅、刘大鹏所有的位于内蒙古准格尔旗房屋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佩权、孙桂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万国君、王俊燕的征地拆迁补偿费76.4万元;二、查封案外人高小梅、刘大鹏所有的位于内蒙古准格尔旗房屋一套。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前十五日,申请人可以向本院书面申请延长。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轮候冻结、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薛慧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