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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3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赵杰与山东新大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杰,山东新大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3055号原告:赵杰,男,198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修华、朱树朋,山东昌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新大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伊宪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杰与被告山东新大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3.5元、保全费7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