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3执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王海燕申请执行王国礼、肖槐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燕,王国礼,肖槐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3执927号申请执行人:王海燕,女。被执行人:王国礼,男。被执行人:肖槐香,女。申请执行人王海燕与被执行人王国礼、肖槐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泾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3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海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国礼、肖槐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综上,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收入时,申请人可再次申请要求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3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员 吴同斌审判员 胡银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戴 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