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91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陈富、陈晶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富,陈晶龙,陈晶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91执246号申请执行人陈富,男,汉族,1967年12月26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陈晶龙,男,汉族,1986年11月19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陈晶峰,男,汉族,1979年1月18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陈富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张家口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7民终234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称尚未收到该判决书。经审查,二被执行人所言属实,故本院认为该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陈富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宇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