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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91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陈富、陈晶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富,陈晶龙,陈晶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91执246号申请执行人陈富,男,汉族,1967年12月26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陈晶龙,男,汉族,1986年11月19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陈晶峰,男,汉族,1979年1月18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陈富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张家口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7民终234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称尚未收到该判决书。经审查,二被执行人所言属实,故本院认为该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陈富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宇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