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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2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吴剑斌与浦城县东坑水库管理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剑斌,浦城县东坑水库管理处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2民初584号原告:吴剑斌,男,195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浦城县,被告:浦城县东坑水库管理处,住所地浦城县管厝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2157225670F。法定代表人:谢胜,主任。原告吴剑斌与被告浦城县东坑水库管理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剑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剑斌承担。审判员  陈金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志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