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9刑更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郑学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学军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刑更88号罪犯郑学军,男,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密山市人,现在山西省原平监狱服刑。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9日作出(2012)迎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学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万元(已交2万元),该犯于2015年4月23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8月5日止。执行机关山西省原平监狱于2016年12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监狱认为,罪犯郑学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在本次考核期间,罪犯郑学军共获监狱表扬4次,嘉奖1个,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累犯、主犯、且罚金刑未全部履行,赃款未予追缴,应从严把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学军减刑二个月,刑期至2018年6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俊秀审判员  聂海军审判员  王晓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银秀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