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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5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沈章荣、沈宇岚与龚培勇、卢传芹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章荣,沈宇岚,龚培勇,卢传芹,龚明程,上海君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5911号原告:沈章荣,男,1944年2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沈宇岚,女,1976年7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龚培勇,男,1968年4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卢传芹,女,1981年11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告:龚明程,男,2005年6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理人:龚培勇、卢传芹,分别系龚明程父母,即被告龚培勇、卢传芹。第三人:上海君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陆路XXX号XXX幢XXX室。法定代表人XX亮。原告沈章荣、沈宇岚诉被告龚培勇、卢传芹,第三人上海君域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5911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第三人上海君域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创新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及原告沈章荣名下的用于担保的上海市闸北区谈家桥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现原告沈章龙、沈宇岚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海市闸北区谈家桥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判决已生效,原告沈章龙、沈宇岚申请解除对上述担保房屋的查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沈章龙名下的上海市闸北区谈家桥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 政人民陪审员  田有娣人民陪审员  曹 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卞贵龙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