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财保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郑州亿园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郑州亿园商贸有限公司,舞钢万利禽业有限公司,河南瑞祥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钮延军,郑丽娜,四川蓝星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583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067738065(1-2)。负责人韩光聚,行长。委托代理人董书娜,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闵亮,该行员工。被申请人郑州亿园商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舞钢万利禽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河南瑞祥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钮延军。被申请人郑丽娜。被申请人四川蓝星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被申请人郑州亿园商贸有限公司、舞钢万利禽业有限公司、河南瑞祥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钮延军、郑丽娜、四川蓝星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郑州亿园商贸有限公司、舞钢万利禽业有限公司、河南瑞祥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钮延军、郑丽娜、四川蓝星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529733.1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州亿园商贸有限公司、舞钢万利禽业有限公司、河南瑞祥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钮延军、郑丽娜、四川蓝星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29733.1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晓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英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