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2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922刑初6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生于1994年10月21日,住所地四川省南江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并释放,2017年3月14日被南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南检刑诉〔201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李尔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30日,被告人王某饮酒后驾驶川A7TX**号小型桥车,搭乘王某1由南江县南江镇沙溪坝至贵民乡方向行驶,当日13时许,该车行至南江县南江镇鹿角垭处,车辆撞上道路右侧山体,造成该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南江县公安局认定王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1.9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且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依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30日上午,被告人王某与朋友王某1一起饮酒后,王某1同意将自己驾驶的川A7TX**号小型桥车交王某驾驶,后王某驾驶该车搭乘王某1由南江县南江镇沙溪坝至贵民乡方向行驶。当日13时许,该车行至南江县南江镇鹿角垭处,车辆撞上道路右侧山体,造成该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南江县公安局认定王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1.9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已赔偿被损坏车辆损失。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无异议,已被本院采信的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归案说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证人王某1、石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且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在侦查阶段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已赔偿被损坏车辆损失,结合其庭审中较好的认罪悔罪态度,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4000元。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即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4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梁显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毛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