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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1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成都市好运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柏光泽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好运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柏光泽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1695号原告:成都市好运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富民路四段*****号。法定代表人:夏波。被告:柏光泽,男,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原告成都市好运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柏光泽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成都市好运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好运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市好运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成都市好运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秦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李玉婕书 记 员  张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