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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5执恢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兴武申请执行李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兴武,李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5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刘兴武,男性,汉族,1959年07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李艳,女性,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兴武与被执行人李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李艳一次性将11400元给付刘兴武,刘兴武表示同意案结事了。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本院(2014)礼民初子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存文审判员 :张步超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 刘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