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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民初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起诉人杨树清诉被起诉人杨树壮、宋占友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树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2民初961号起诉人:杨树清,住辽源市。本院收到起诉人杨树清诉被起诉人杨树壮、宋占友的诉状,诉讼请求:2012年5月做楼顶防水后漏水,领导不问责,包庇开发商,给起诉人造成伤害、残疾,请求赔偿292107.00元。起诉人称,2011年9月,市规划设计院委托长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韩文革给做外墙保温,把起诉人家的楼顶蹬漏水,赔偿9000.00元,赔偿时规划设计院杨树壮和韩文革说等来年做完楼顶给装修室内,家具损失再算。施工后楼顶继续漏水,起诉人多次找研究院未果,奔走过程中血压升高、头晕眼花导致摔倒,近年来用药数万元,负债累累,对其精神打击很大。进而起诉至法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民事审判受理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杨树清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振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