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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4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世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臻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世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臻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4民初675号原告浙江世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大桥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陈霆。委托代理人李建英,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杭州臻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丁桥镇同协路28号1-13楼906室。法定代表人江河。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世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臻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世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世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世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4元,由原告浙江世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夜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