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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福建省润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执389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庄清良。福建省润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郑文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闽民终字第15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二审案件诉讼受理费由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尚有部分诉讼费用未主动缴清,经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执行。为统一调配使用执行力量,及时执结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受理的(2017)闽执389号执行案件指定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请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执行到位的执行款汇入以下账户,并将汇款凭证寄至本院执行局。单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117200101400009283;开户银行:福建兴业银行福州市杨桥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本亮审 判 员  徐 琴代理审判员  郑 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小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