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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执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绿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绿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淄博茂隆实业有限公司,淄博银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武法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保144号申请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兴路88号。法定代表人:张春生,董事长。被申请人:山东绿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309国道一诺路交叉口一诺大厦。法定代表人:武法永,经理。被申请人:淄博茂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北齐路4号。法定代表人:张世富,经理。被申请人:淄博银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梁家村北。法定代表人:王培毅,经理。被申请人:武法永,男,1976年7月14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绿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淄博茂隆实业有限公司、淄博银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武法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558208.62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558208.62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宗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