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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7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赵洪宝与辛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洪宝,辛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38号申请执行人赵洪宝,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辛喜,现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依据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7民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已全部自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7民初11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霍振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