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岳阳市新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阳市新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建华,李建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执349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四庭。被执行人:岳阳市新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法定代表人:李建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建华,男,汉族,1975年3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湘市。被执行人:李建光,男,汉族,1969年11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张建平与岳阳市新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建华、李建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闽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诉讼案件受理费276926.43元,由岳阳市新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建华、李建光负担250000元。因上述三被执行人未缴纳诉讼费,经本院民四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执行。为统一调配使用执行力量,及时执结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受理的(2017)闽执349号执行案件指定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请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执行到位的执行款汇入以下账户,并将汇款凭证寄至本院执行局。单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福建兴业银行福州市杨桥支行;账号:11×××8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本亮代理审判员 郑 鸿代理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惠玲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裁定指定执行。高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函示指定执行的案件,应当裁定指定执行。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