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4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管玉清与柳月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玉清,柳月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4362号原告:管玉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法,胶州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柳月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管玉清与被告柳月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管玉清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玉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管玉清负担(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25元)。审判员 崔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