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2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盛安重、余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盛安重,余波,胡会芬,安徽省鑫鸿资产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民初498号原告: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波。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雨辰。被告:盛安重。被告:余波。被告:胡会芬。被告:安徽省鑫鸿资产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利舟。原告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盛安重、余波、胡会芬、安徽省鑫鸿资产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请求撤回对被告盛安重、余波、胡会芬、安徽省鑫鸿资产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88元,减半收取计694元,由原告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屠俊霞人民陪审员 程 良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利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