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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民初4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金明与上海巨坦商贸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明,张海龙,上海巨坦商贸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4542号原告:陈金明,男,1946年7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辉,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海龙,男,1973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被告:上海巨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施建峰,总经理。原告陈金明与被告张海龙、上海巨坦商贸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俞凤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凤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