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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8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李峰与徐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峰,徐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795号原告:李峰,男,汉族,1989年9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被告:徐敏,女,汉族,1983年1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原告李峰诉被告徐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峰撤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靳幸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汤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