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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宋保财与滦平县兴华昌顺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保财,滦平县兴华昌顺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680号原告:宋保财,男,1954年10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红,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滦平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被告:滦平县兴华昌顺矿业有限公司,地址:滦平县张百湾镇西洼子村。法定代表人:薛爱华,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春如,河北马春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保财与被告滦平县兴华昌顺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宋保财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滦平县兴华昌顺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保财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宋保财负担。审 判 长 张春宇人民陪审员 杨凤红人民陪审员 黄   子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