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民初14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杨振宇、杨振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振宇,杨振环,山东君睿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1486-1号申请人:杨振宇,男,1983年04月0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申请人:杨振环,男,1989年0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申请人:山东君睿置业有限公司,驻广饶县君睿大厦06楼。法定代表人:陈君,该公司总经理。杨振宇、杨振环诉山东君睿置业有限公司、东营银座商城有限公司广饶店、广饶永和豆浆快餐连锁店、青岛肯德基有限公司广饶孙武路餐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0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应收东营银座商城有限公司广饶店的租金68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君睿置业有限公司应收东营银座商城有限公司广饶店的租金68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04月13日起至2018年04月12日止)。需要续保的,应当在保全期间届满前三日内向本院提出续保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封万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卫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