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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民初17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金树与被申请人赵文典、高淑伟等人民间借贷纠纷(2017)冀0828民初 1728-2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树,赵文典,高淑伟,李艳国,李艳华,李玉龙,段素华,张树,王淑云,宋廷利,张亚茹,赵文力,康玉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1728-2号申请人:赵金树。被申请人:赵文典。被申请人:高淑伟。被申请人:李艳国。被申请人:李艳华。被申请人:李玉龙。被申请人:段素华。被申请人:张树。被申请人:王淑云。被申请人:宋廷利。被申请人:张亚茹。被申请人:赵文力。被申请人:康玉凤。申请人赵金树与被申请人赵文典、高淑伟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树所有的坐落于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大三岔口村日用品消费品综合交易广场4#楼413(面积110.2㎡)、4#楼513(面积110.2㎡)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以其所有的位于围场镇河东村五组的房屋(围房登字第027**号)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树所有的坐落于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大三岔口村日用消费品综合交易广场4#楼413(面积110.2㎡)、4#楼513(面积110.2㎡)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4月13日至2020年4月12日。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使用,不得转移、变卖、毁损、抵押,否则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屈利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天原 来自